8月13日,记者从沈阳市科技局获悉,《沈阳市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旨在推动沈阳市科技服务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台阶,为区域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该细则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多元支持方式 助力企业成长
《实施细则》明确了多种支持方式,以培育壮大、创新发展及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着力点,为科技服务业企业提供精准扶持。
在支持科技服务业培育壮大方面,针对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首次升规企业,当年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第2年、第3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超过10%的,按照不超过同比增量的1%,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为推动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对于申报当年首季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量超过2000万元(含),或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超过300万元(含)、同比增速超过10%的已升规企业,按照不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为30万元或20万元(就高原则)。
在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上,对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超过10%的已升规企业,按照不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的3‰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规范申报审批 确保政策落地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实施细则》对申报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申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原件)以及相关财务报表(盖单位公章原件)等材料。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经营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之后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核定拟奖励金额,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科技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下达拨付奖励资金。
强化监督管理 保障资金合规使用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要求申请政策兑现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若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违纪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主体责任。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了其他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新升规企业第2年、第3年奖励政策与已升规企业奖励政策按就高原则支持;涉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企业所在区、县(市)按照1:1比例承担;奖励资金按照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和科技创新政策需求资金总额之比的同等比例安排。
沈阳市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为科技服务业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支持,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为沈阳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报记者 王迪 赫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