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观新闻报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饮酒导致死亡的案件,法院认定与死者共同聚餐的四名同事已尽到合理照顾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月的一个晚上,金先生与四名同事在结束一天工作后相约到某烧烤店聚餐。席间,金先生与同事们共同饮用了一瓶已开封的52度白酒。聚餐结束后,一名同事注意到金先生穿着单薄西装,便将自己的薄棉夹克交给金先生御寒。随后,金先生自行叫了一辆网约车离开。
次日清晨,邻居发现倒在街头的金先生并报警,但为时已晚。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金先生死于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冻伤。
金先生家属认为,四名同事作为聚餐组织者和参与者,未能有效劝阻金先生过量饮酒,也未尽到充分照顾义务,应对金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四被告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强迫饮酒或劝酒等不当行为。监控显示,金先生离开餐厅时能独立行走,未表现出明显异常,且其中一名同事还向他提供了外套。法院认定四被告已尽到合理照顾义务,金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风险,其死亡属意外事件,非四被告所能预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家属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普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陈莹表示,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反合理照护义务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行为负责。共同饮酒人之间确实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提醒适量饮酒、照顾醉酒者等,但这种义务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不宜过度扩大。
近年来,因聚餐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纠纷频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饮酒者自身过错、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是否尽到合理照顾义务等多方面因素,以平衡社交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来源:上观新闻